哪些行为算恶意商标注册?这些情形绝对不能碰!
日期: 2025-12-15

  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未对“恶意”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立法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共同构成了认定和规制恶意注册的法律依据。

  理论上与实践中,通常根据恶意注册行为所侵犯的核心法益,将其归纳为两大基本类型:

  第一类

  侵犯特定权益的恶意抢注(“损人利己型”)

  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损害或攀附他人特定的商业声誉或民事权利。常见表现包括我们熟知的“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企业字号、公众人物姓名、具有特定影响力的作品名称等,其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已有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牟利。

 

  第二类

  扰乱注册秩序的恶意申请(“扰乱秩序型”)

  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公共秩序,而非直接针对某一特定权利人。其典型表现是“批量申请”、“圈占资源”,即《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这种行为浪费了行政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相较于第一类为大家所熟知的情形,实践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占有相当比例。为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专门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情形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出以下十种典型表现。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可以此为参照进行自查。若存在下述情形,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具体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例如之前延新发过的这篇文章:“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也会驳回申请?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此类反复中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遇见“在先权利”,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以上情形中,(3)、(9)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其余情形注册审查、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均适用。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情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