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图之著作权用来维权产品复制的难点
日期: 2025-10-15

  在现代产业竞争中,产品设计图作为研发成果的重要载体,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许多设计者或企业认为,只要完成了著作权登记,就能有效阻止他人制造或销售与设计图对应的产品。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这条维权之路远比想象中艰难。

  案例分析

  某家具公司设计了一款具有现代极简风格的多功能组合柜,并完成了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发现一家竞争对手正在销售与其设计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告虽然生产了与设计图对应的产品,但涉案产品体现的是实用功能而非艺术表达。设计图中的点、线、面和各种标注虽然构成图形作品,但按照该图纸生产出的家具产品仅实现了其实用功能,并未再现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的科学之美(即严谨、精确、简洁的图示表达)。

  这个案例揭示了第一个难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而产品设计图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技术功能(思想)而非图形表达本身。

  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空气净化器的内部结构设计图,后前员工离职后成立新公司,生产了与该设计图完全对应的产品。原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案件中,被告辩称其是通过“反向工程”自行研发了相同产品,并未复制原告的设计图。法院最终认定,虽然产品相同,但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其设计图,也无法证明被告不是通过独立创作或反向工程获得了相同设计。

  这个案例揭示了第二个难点:著作权侵权需要证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而对于技术产品,独立创作或反向工程获得相同设计是可能的,这增加了举证难度。

 

  智慧科普

  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产品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受保护的是其点、线、面、几何图形和标注的特定排列组合(表达),而不是其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思想)。

  当他人仅按照设计图生产产品时,他们可能只使用了其中的“思想”(技术方案),而没有复制其“表达”(图形的科学之美)。这就是为何单纯的“按图施工”可能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控制的复制行为?

  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只要立体物再现了图形作品中的表达就应视为复制,且《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定义包含“任何方式和形式”。否定说认为:单纯的“按图施工”实现技术功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中国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否定说,即认为如果立体物仅仅实现了技术功能,而没有再现图形作品中的艺术美感或科学之美,那么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著作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不同分支,各有其保护目的和范围,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要求较低(只需具有独创性),保护期较长(作者终生加 50年)。

  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要求较高(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护期较短(发明专利 20 年,外观设计15 年)。

  如果允许通过著作权来保护产品本身的功能性特征,将架空专利制度,使技术方案通过著作权变相获得更长期保护,违背知识产权体系的平衡设计。

 

  应对策略

  因此,单纯依靠著作权保护产品设计是不够的。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多维策略:

  01

  明确保护对象,选择适当权利形式

  著作权登记:针对设计图本身作为图形作品的表达,可进行著作权登记,保护图纸不被直接复制、传播。

  专利申请: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应及时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保护:对产品品牌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通过仿冒品牌进行市场混淆。

  02

  强化证据保存,完善维权基础

  创作过程证据:保存设计草图、修改过程、讨论记录等,证明独立创作过程和完成时间。

  首次公开发表证据:保留首次发表设计图的时间戳、出版物等证据。

  侵权证据固定:通过公证购买、网页截屏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03

  合同事先防范,约定权利归属

  员工保密协议: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归属。

  合作开发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设计图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许可使用合同:如允许他人使用设计图,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方式和限制。

  04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多角度维权

  实践中可考虑多种法律手段组合运用:

  著作权侵权诉讼:针对设计图被直接复制、传播的行为。

  专利侵权诉讼:针对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被盗用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诉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针对恶意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合同违约诉讼:针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泄露设计图的行为。

  综上,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是一把“钝刀”,看似有力实则难以及体。它只能保护图纸的“表达形式”,难以延及按照图纸制造的“产品实体”。这一限制源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也是知识产权体系内部平衡的需要。

  对创新者而言,最有效的策略是“组合拳”: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的多重保护,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壁垒。同时,通过合同约定+证据保存+监测维权的全流程管理,最大化保障自身创新成果。

  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理解不同知识产权形式的界限与功能,才能制定出有效的保护策略,让创新之火得到持续燃料,让模仿之风受到应有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