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适应多元化的专利预审需求,更好地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过公开征集意见和调查研究,对现行的《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执行。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4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负责深圳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深圳中心 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深圳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前,由深圳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服务。
第六条 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深圳中心对专利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深圳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的有关规定。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七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深圳中心工作,积极参加深圳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章备案主体管理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包括深汕合作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深圳中心的产业领域;
(三)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第九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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