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之外观设计专利篇
日期: 2018-07-31

  从外观设计申请的角度看,如果不符合单一性要求,且未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修改或分案,则会导致该申请被驳回。但是,单一性对于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不具有影响。例如,一件授权的合案申请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是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因其不符合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求或是相似外观设计的要求而对其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性虽是形式条件,但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单一性缺陷是实质性缺陷,审查员可依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不符合单一性的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后仍未克服单一性缺陷的,该申请将被驳回。


  问:我国何时引入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

  答:我国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规定。


  问: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就“同一产品”作了明确说明,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专利审查指南》也就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作了解释,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也就是说“相似”的概念并不是指合案申请所有的外观设计的相似,而是指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不是指各项外观设计依次相似或两两相似等其他情形。其原因在于,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对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方案时,如果采取依次相似的判断方式,A与B相似、B与C相似、C与D相似、D与E相似,则有可能出现A与D相比有较大差别的现象,有悖于专利法增加有关规定的初衷。采用都与基本设计相比的方式,就能够防止出现这样的现象。当然,也没有必要要求各项外观设计方案两两相似,因为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10项设计方案时,两两相比就意味着需要进行判断是否相似的情况有45种之多,不胜其烦,没有必要。所以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是进行基本设计与其他设计是否相似判断的基础。从这点上说,基本设计的选择尤为重要,选择不当,则有可能导致合案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不相似,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人在收到相似外观设计有关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时,应先从改变指定的基本设计入手,如果调换基本设计之后,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都符合相似的条件,那么该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就可以授权,而不是如成套产品不符合单一性时,直接删除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或另行分案处理。

  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产品”的概念。我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基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这与保护某一设计方案应用到不同的产品当中是不同的,因此相似设计的“同一产品”是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产品,指使用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与其是否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没有等同关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