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审查规则适用(二)
日期: 2018-07-05

  问:美国针对创造性判断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答:美国在专利法律条款中直接采用了“非显而易见性”而不是“创造性”的表述。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等同于我国的创造性判断。

  首先,针对创造性判断的一般方法,美国MPEP-2141中明确规定,对于专利法第103条的非显而易见性采用基于Graham事实调查的判断方法。Graham事实调查判断方法包括3个判断步骤:一是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二是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三是分析相关领域普通技术水平。同时,审查员必须进行判断有关显而易见的客观证据的问题,即基于上述3个步骤,在考虑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这些证据有时被称为“辅助因素”,包括如发明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解决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他人在解决同一问题上的失败、结果的不可预期性等。

  在第一步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时,强调现有技术可以来自相同或者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或者不同的技术问题,只要针对待审查的发明所涉及的主题,从该发明整体考虑,该现有技术能符合逻辑地引起发明人的注意即可。

  在第二步确定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时,要将该发明和现有技术文献均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对发明进行整体考虑,意味着在进行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时,不是判断这些区别本身是否为显而易见的,而是判断这些区别是否使要保护的发明本身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发现问题的来源或者原因是对发明整体考虑的一部分,发现固有性质也是整体考虑的一部分,即在对发明做整体考虑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待审查的权利要求中以文字表达的主题,而且还要考虑该主题之中固有的并且是在说明书中披露的性质。而将发明提炼为发明的精髓或者发明点不符合整体考虑的要求。对现有技术整体考虑,应当考虑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背离权利要求的教导。然而,现有技术仅仅公开了一个以上可选择的方案并不构成对任何一个可选方案的背离的技术教导,因为这种公开并未批判、质疑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第三步确定普通技术人员水平时,则可以考虑包括在现有技术中遇到问题的类型、现有技术针对那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出创新的速度、技术的复杂性以及该领域中在职工作者的教育水平等多种因素。



  问:美国针对包含非技术特征时的创造性判断的方法是什么?

  答:对于包含诸如算法、商业方法等可能被视为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美国没有对创造性判断方法进行特殊规定。在多数情况下,涉及诸如商业方法等非技术内容的申请,是作为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来对待的。而在创造性审查上,美国采用的是与一般申请同样的审查规则,例如,对于包含商业规则的专利申请,认为商业规则本身或者技术特征二者之一非显而易见,则方案整体就是非显而易见。可见,美国对于此类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中并不强调技术性。在商业方法相关特征的评述上,美国通常通过引用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或者进行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问:欧洲针对创造性判断的方法是什么?

  答: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6条对创造性进行了规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非显而易见则具有创造性。

  EPC明确了创造性判断标准即非显而易见性。为使创造性判断以客观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欧洲审查指南提出了“问题—解决”法,包括3个主要步骤:

  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是确定所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即分析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在特征(结构特征或功能特征)方面的差异,确定该技术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然后形成技术问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