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00多万!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侵权,AI 企业敲响警钟
日期: 2026-08-10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 “虚拟数字人” 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法院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分工协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广州赛某公司技术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以原告主张的 165 万元预期利益损失作为计算基数,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495 万元,另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22.68 万余元,合计赔付超 517 万元。目前,全部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赔偿款项。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人工智能领域保护核心技术、打击恶意侵权的典型案例,也是新兴赛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实践。

  核心案情:核心员工集体离职,窃取虚拟数字人源代码

  广州赛某公司是人工智能创新企业,自主研发 “虚拟数字人” 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务播报、自媒体创作、品牌宣传等场景,已经实现商业化落地。企业针对这套技术建立完善保密机制:设置代码分级访问权限、搭建私有云集群,同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保密条款、专项保密协议。

  付某、曾某等五人为项目原高管、核心研发人员,拥有源代码查看、下载权限。2024 年 9 月,五人集体离职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 11 月,赛某公司发现,德某科技上线高度近似的数字人互动平台,其子公司德某智能也对外推广同类 AI 交互数字人产品。经技术比对,双方产品源代码、核心技术信息相似度高达 90% 以上。

  原告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技术载体,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索赔合计 2500 万元。

  庭审中,七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声称涉案源代码属于公知技术、大量采用开源框架;网页前端代码可以公开查看;行业已经转向端侧数字人,原告服务侧数字人技术没有市场价值。

  PART.01

  法院审理:依法认定技术秘密,厘清多项争议焦点

  法院围绕涉案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两大核心焦点开展审理。

  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受保护的技术秘密赛某公司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且企业落实了合理保密措施,属于法定保护的技术秘密。 技术信息价值不以企业经营状态评判;尽管行业逐步发展端侧数字人,但服务侧数字人在高并发交互、复杂算力场景仍具备独特优势,不足以证明涉案技术丧失商业价值,被告抗辩不予采信。

  完整还原共同侵权链条五名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安装内网穿透后门软件,以电子侵入方式远程窃取企业服务器内技术秘密,并用于竞品开发,主观恶意突出。 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项目采购磋商失败后,短期内大批量招录对方涉密核心员工,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使用侵权技术开展同业竞争;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明知侵权隐患,依然对外推广侵权产品。各方分工清晰、存在共同侵权合意,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侵权情节,法院最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

 

  PART.02

  典型意义:为 AI 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树立裁判标尺

  本案判决厘清人工智能软件技术秘密保护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① 打破认知误区:基于开源代码二次开发形成的定制化方案、数据库架构设计等独有细节,依然可以构成技术秘密,不等于代码开源就不受保护;

  ② 规制新型窃密方式:明确利用后门软件、电子侵入远程窃取源代码属于侵犯技术秘密的违法行为;

  ③ 明晰 “挖人窃密” 模式下,企业、子公司、离职员工多方共同侵权的责任划分标准。

  对科创企业而言,本案极具警示价值:一方面企业应当完善分级权限、保密协议、数据管控等保密体系,筑牢技术护城河;另一方面,企业在招募竞品核心技术人员时,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不能依靠挖人窃取对手核心技术,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市场。

  人才流动助推产业发展,但 “挖人窃密” 没有生存空间。该案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引导人工智能行业尊重知识产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