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 2026-06-25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快速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11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hensj@sf.sz.gov.cn。

  深圳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2日

 

  附件1

  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快速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和原则)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自愿、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第五条(回避情形)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办案人员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前述规定适用于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辅助人员。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属地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级别管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处理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于辖区内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认为属于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第八条(指定管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可以报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辖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第九条(管辖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立案

  第十条(请求裁决的条件)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行政裁决。请求行政裁决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涉及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本市;

  (六)涉案纠纷未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等程序;

  (七)不属于就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请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材料提交)请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裁决请求书;

  (二)请求人及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材料;

  (四)被请求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证据及侵权比对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副本。

  第十二条(材料补正)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立案审查)请求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立案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告知请求人补正的,立案期限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定的补正期限届满时起算。

 

  第四章 审理与裁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适用程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案后,依照本办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办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

  第十六条(行政裁决、调解、公证、司法的衔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调解组织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

  调解不成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裁决公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案件信息。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或者遮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十八条(送达被请求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就是否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征求被请求人意见,被请求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告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被请求人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或者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后又反悔的,不影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案件。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应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

  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侵权纠纷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案件。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十九条(审理方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提出合理的延期事由,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条(口头审理要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合议组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开展线上口头审理。

  第二十一条(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延长,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依请求,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有权采取的措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四)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技术调查)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指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鉴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就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合议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约定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对合议组认为不需要鉴定或者鉴定费用协商不成的,不进行鉴定;仅对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合议组指定鉴定人。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合议组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参加口头审理的,鉴定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

  第二十五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案件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表明是否参加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有关部门明确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案件办理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案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撤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或者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不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的;

  (三)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等途径处理并已立案的;

  (四)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承受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五)被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或者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发现涉案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七)中止办理满一年,中止事由仍未消除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合议要求)合议组应当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

  合议组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字。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九条(结案方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决。发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二)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三)撤销案件。发出撤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第三十条(裁决结果及救济途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请求事项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裁决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裁决执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自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上述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的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办理期限)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技术调查、审查回避、管辖异议和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和解期间等不计入案件处理期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简化处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程序转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办案期限)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记录与归档)办案人员对行政裁决的受理、调查、审查、调解、决定、送达等过程,可以通过法律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予以记录。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泄密及不正确履职法律责任)当事人对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挠执法法律责任)拒绝、阻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细则制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书范本。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本办法对行政裁决证据规则、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等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快速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经我局初步审查形成了《深圳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九部门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在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版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我市致力于深化行政裁决改革,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2025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印发《深圳市行政裁决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推进行政裁决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率先探索开展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研究健全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相关制度”。当前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领域暂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通过制定规章,探索建立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制度规范,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需要,也是我市不断深化改革、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法治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申请与立案、审理与裁决、监督、附则共计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工作。明确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自愿、公正、高效原则(第三条)。

  (二)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明确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并可委托具有知识产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以发挥专业平台“一站式”服务优势(第四条)。

  (三)明确回避情形和管辖

  明确办案人员及技术调查官等有关人员若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相关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第五条)。就属地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异议的处理机制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四)规定行政裁决的办案程序

  明确行政裁决应该具备的条件,要求请求裁决的纠纷涉及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本市(第十条)。明确请求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办理(第十五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调解组织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及其附件时,就是否同意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征求被请求人意见,被请求人同意的,继续推进行政裁决程序,被请求人不同意的,撤销案件(第十八条)。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第十九条)。明确举证责任,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案件延期审理、中止、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结案方式,包括行政裁决、调解结案和撤销案件(第二十九条)。明确裁决结果及救济途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请求事项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裁决决定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办理期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存在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一个月,再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公告等不计入案件处理期限(第三十二条)。明确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五)明确监督相关事项

  明确当事人对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三十八条)。明确拒绝、阻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六)明确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参照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授权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文书范本(第四十条)。明确了本办法对行政裁决证据规则、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等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四、可行性

  一是在上位法依据方面,《办法》系落实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关部署,旨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探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纠纷解决相关规定基础之上,探索拓展引入行政裁决方式化解纠纷,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及九部委《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相一致。

  二是在实践层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11日出台《浦东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规定》,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修订增加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规定,深圳可借鉴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实际制定规章,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开展奠定法制基础。

  三是在操作层面,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较大数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就著作权行政执法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办法》相关程序规定较多参考了专利领域行政裁决的成熟做法,有利于业务融合,待规章出台后,经过培训学习,执法人员能较快熟悉业务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说明。